5个会计常识

1、一般纳税人出租设备收取租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营业执照丢失还需要登报吗?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的,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根据《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3、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工业厂房,怎么计算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5、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怎么办理?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